天保工程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2000129)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1月)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因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及面积2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临

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

林木补偿协议和到期归还协议;
(七)对临时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

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保护树

种的移栽方案等;
(八)需申请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

作业设计;
(九)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

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
(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十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

见;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政务服务处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属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的,申请表、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各5份);

(二)经材料及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属市审批权限的予以许可,应由国家和省审批的,予以转报;不予许可或转报的,给其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领取批文:属市审批权限经审查合格予以许可的,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政务服务处领取批文;属于国家、省审批权限的转报省林业厅,由国家、省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省办理时限),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13个工作日,领证1个工作日;属国家省审批的,出具审查转报意见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收费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每亩4000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8元,每亩5333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每亩6667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每亩2001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林地补偿费: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收取,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收取。

3、《临时使用林地通知书》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政务服务处(08162316829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市林业局(081613980135598

网址:http//www.My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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