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年4月29日)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02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合法购进的木材。”
二、申请条件
(一)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的;
(二)有合法的木竹材来源;
(三)经营加工地点和规模符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的承截能力等作出的规划和部局;
(四)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备和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木竹材经营加工申请表》;
(二)拟经营加工木竹材来源情况说明;
(三)固定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加工设备、资金和人员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政务服务处提交申请并附前述材料;
(二)经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对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转报省林业厅办理;不予许可或不予报批的,给其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力;
(三)领证:经审查合格,属市林业部门审批权限的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政务服务处领取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属于省林业厅审批权限的,由市林业局审查后转报省林业厅,由省厅核发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属市级审批权限的4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2个工作日,领证1个工作日;属省林业厅审批权限的4个工作日(不含省办理时限),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2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转报省林业厅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政务服务处(0816)2316829。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市林业局(0816)13980135598。
网址:http://www.My—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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