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429日)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2004828日)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930日)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四)《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02330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二、申请条件

(一)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必须采集的;

2、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二)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必须采集的;

2、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3、需经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必须采集的;

2、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3、须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四)采集天然种质资源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

2、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五)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

1、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和古树名木的。

2、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六)采集或移栽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

2、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七)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具有必要的采集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三、申报材料

(一)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署的同意文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采集天然种质资源

1、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采集方式和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

(五)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

1、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的现场报告、照片;

3、树木权属证明;

4、包括移栽林木起源、林种、树种、数量、移栽方法和确保成活措施等情况在内的移栽方案;

5、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文件。

(六)采集或移栽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1、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需提交有效的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

2、从事非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

3、树木或植物的权属证明。

(七)采集、移栽国家三级重点保护树木。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说明采集目的、种类、数量、采集地点、时间、执行采集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包括移栽林木起源、林种、树种、数量、移栽方法和确保成活措施等情况在内的移栽方案。

(八)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树木保护等级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政务服务处提交相对应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属市审批权限的予以许可;应由省审批的,予以转报;不予许可或转报的,给其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领证:属市审批权限审查合格予以许可的,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政务服务处领取采集证;属省审批权限的转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审批并核发采集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省办理时限),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13个工作日,领证1个工作日;属省审批的,出具审查意见转报省林业厅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政务服务处(08162316829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市林业局(081613980135598

网址:http//www.My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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