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林业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 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绵林办〔2024〕7号
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分类检查规则》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7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绵阳市林业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一目录、五清单”),经市林业局党组2024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落实。
一、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给予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符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裁量权。
二、对拟处罚事项对应适用“五清单”的,应当按照清单对应的行为(情形)和适用条件执行。对未列入“五清单”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行为(情形)的,依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三、对拟作出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决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并加强处罚文书中对裁量的说理。
四、对适用不予、免予处罚的,林草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依法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五、“一目录、五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省林业和草原局裁量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绵阳市林业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2.绵阳市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3.绵阳市林业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4.绵阳市林业局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5.绵阳市林业局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绵阳市林业局
2024年3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绵阳市林业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 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 分类 |
法律依据 |
检查对象分类 |
监管方式 |
检查方式 |
责任科室 (单位) |
|
1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在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中未发现问题的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 |
日常监管 |
现场检查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重点检查对象 |
在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问题的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
2 |
对森林资源的 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对象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对木材来源合法性进行检查,对木材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
森林资源与草原管理科 |
二年内未因非法占用林地受过行政处罚的林地利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其他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相关单位和个人 |
日常监管 |
现场检查,矢量数据比对、卫片图斑核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林地受过行政处罚的林地利用相关单位和个人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矢量数据比对、卫片图斑核查 |
序 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 分类 |
法律依据 |
检查对象分类 |
监管方式 |
检查方式 |
责任科室 (单位) |
|
3 |
对森林防火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一般检查对象 |
森林中、低火险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 |
日常监管 |
现场检查 |
森林草原防火科 |
4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一般检查对象 |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
日常监管 |
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档案进行检查,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重点检查对象 |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业主和使用林木种子的国有林业单位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对种子采购档案进行检查,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样 检验 |
|||||
序 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 分类 |
法律依据 |
检查对象分类 |
监管方式 |
检查方式 |
责任科室 (单位) |
|
5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持有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序 号 |
行政检查 事项 |
检查事项 分类 |
法律依据 |
检查对象分类 |
监管方式 |
检查方式 |
责任科室(单位) |
|
6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入境时,必须持有省植物检疫机构批准文书和出口国检疫证,并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引种单位应将入境情况及时报告省植物检疫机构。 第三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应会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发现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行为的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无异常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日常监管 |
现场检查,电话回访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重点检查对象 |
曾有未按规定开展隔离试种及相关工作,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行为的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或个人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
7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发现违规调运行为的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日常监管 |
现场检查,电话回访 |
生态保护修复科 |
重点检查对象 |
曾有违规调运的行为的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注:1.本目录根据权责清单编制并不定期更新,暂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检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开展。
附件2
绵阳市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擅自移动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擅自移动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不超过2处,或者保护标志不超过5个); 1.及时改正(及时移回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下同,略) |
|
2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不超过5个); 2.及时改正(及时移回自然保护区界标);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3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2.及时改正(及时退出自然保护区);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对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负面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4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按照批准的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2.及时改正(及时补交活动成果副本);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5 |
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未占用消防通道,且未影响景区内交通和秩序)2.及时改正(及时规范行驶或者规范停放);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注:绵阳市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以上5种违法行为,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行为(情形)。
附件3
绵阳市林业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风景名胜区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非防火期,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且未引起火情) 3.及时改正。 |
1.《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下同,略) |
|
2 |
在风景名胜区内攀折树、竹、花、草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且攀折树、竹、花草数量较少); 3.及时改正。 |
1.《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八)攀折树、竹、花、草;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3 |
在风景名胜区内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原住居民,且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 3.及时改正。 |
1.《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4 |
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损坏林木不超过2株); 3.及时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且主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5 |
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非防火期内,且未引起火情); 3.及时改正(及时停止吸烟或用火)。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6 |
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不足1平方米); 3.及时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主动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7 |
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经营活动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证照); 3.及时改正(及时回到指定经营地点)。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注:绵阳市林业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以上7种违法行为,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予处罚行为(情形)
附件4
绵阳市林业局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
1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林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受他人胁迫实施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4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5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6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注:绵阳市林业局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以上6种违法情形,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附件5
绵阳市林业局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林草违法行为。 |
绵阳市林业局 |
具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情形的林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
注:绵阳市林业局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以上1种违法行为,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行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