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林草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林草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绵阳市林草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已通过中共绵阳市林业局第25次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林业局
2024年10月24日
绵阳市林草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我市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评定标准(试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5-2014)《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我市林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我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林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领域
1.营造林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未落实必要安全措施的。
(二)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领域
2.具有明显攻击性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展演场所,未采取设置玻璃、护栏、隔离网、隔离沟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三)木竹材采伐领域
3.木竹材采伐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生产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的。
4.木竹材采伐作业人员未严格落实《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伐木、打枝、造材、集材、装车等安全技术操作要求的。
5.木竹材采伐作业实施单位或组织者未落实木竹材采伐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设施、机械设备、作业场地、作业环境等安全措施的。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
6.林区重点目标、重要设施范围内及周边属于林草部门管辖的区域存在未开设隔离带、可燃物堆积、发生违规用火行为等易引发火情火灾情形的。
7.林草系统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未每年开展防灭火技术训练和紧急避险训练的。
(五)林草湿调查及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领域
8.野外调查监测中,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通讯及野外应急器材的;
9.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人员未接受技术、安全培训的,作业中未配备护目镜、口罩等防护用品的;
10.疫木除治作业人员未接受技术、安全培训,在伐除、枝桠清理、伐桩处理、清运、碎化(焚烧)环节中未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最新版本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措施、配备防护装备、选择符合条件的处理场所等情形的。
第五条 营造林作业、木竹采伐作业、疫木处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等生产作业期间和林草湿地野外调查巡护活动中,收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适宜野外作业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停止生产作业并将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2.直接认定: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情形明确相符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重大隐患。
3.集体讨论:对于隐患情形界定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林业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对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4.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办法认定重大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认定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